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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司员工外出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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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司员工外出管理规定
学工处〔2014〕29 号


为进一步加强我司员工外出管理,维护学校正常教员工活秩序,切实保障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员工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》及教育部《员工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司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员工离开学校当日不能返回者须履行外出请假手续,并明确在外期间安全责任自负。
第二条 请假需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。请假期限在1天以内的,由辅导员批准;请假期限在2-7天的,由所在公司党委副书记批准;请假期限在7天以上的,经所在公司党委副书记签署意见,报学工处批准。法定节假日前后请假一律由公司党委副书记批准,须严格控制。
第三条 员工在校外参加学习、实习、竞赛、调查等学校安排的集体活动期间如需请假,学院可授权带队教师或所在学习单位批准,准假权限一般不超过3天。
第四条 员工请病假须附医院证明,请事假须附有书面证明或者由家长向辅导员直接提出申请。
第五条 员工请假期满须向所在学院销假或办理续假手续;请假外出当日不能返回者,须在外出前,将学院批准的请假条存放于楼栋值班室,返校后取回,否则,将按夜不归宿处理。
第六条 学院、班级组织员工集体外出活动,必须向公司党委副书记书面说明活动目的、人数、时间、地点、活动计划、可预见范围的安全措施和负责人姓名,明确带队教师,经公司党委副书记同意,报员工工作处备案后,方可举行。
第七条 学校组织员工参加在校外举办的重大活动、竞赛等,由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,注明参加活动员工人数、活动时间、地点、可预见范围的安全措施和负责人,明确带队教师,并报员工工作处备案。
第八条 学校组织的员工集体外出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的,由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,经教务处审批,并向员工所在学院和任课老师通报。
第九条 组织员工外出活动的学院、班级或部门须事先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。
第十条 员工外出期间,须提高自我防范意识,不乘坐非法运营车辆、船只等,不将家庭电话和个人联系方式告诉陌生人,确保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。
第十一条 严禁员工个人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旅游或返乡;严禁员工个人招聘同学外出从事推销、礼仪等商业活动。如有私自组织者,一经查实,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组织者的责任。发生意外事故,一切后果由组织者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录入时间: 2016-10-25    〖返回〗  〖收藏〗 阅读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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